税务行政赔偿有以下范围:
1、违反国家税法规定作出征税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的征税行为。2、违反国家法律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的。3、违法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行为给纳税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4、违法作出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造成损害的。5、违法作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6、违法作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造成纳税人合法财产权损害的。7、违法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造成纳税人合法财产权损害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