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nner
  • banner
  • banner
 
首页    |     关于我们       |  工商注册     |     代理记帐     |    专项审批     |     ICP·文网文     |    进出口权  |   联系我们
工商注册
代理记帐
专项审批
进出口权
ICP·文网文
股权公证
商标注册
劳务派遣业务
进出口经营权
公司动态

深圳市源旭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营业部:严  生13826583997
QQ:327324877
东莞营业部:黄小姐13790236521 
QQ:623487175
邮  件:13826583997@126.com
网  址:www.yuanacc.com
地  址:深圳市宝安西乡宝民二路贤基大厦1B04(原西乡国税对面)

 
您现在的位置是: 相关知识代理记帐
 
财税咨询: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同时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来源:源旭财税      时间:2021/11/30 15:23:36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服务范围  |  办理流程  |  公司动态  |  相关知识  |  联系我们
热门推荐:资讯 热门推荐:产品 热门推荐: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