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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享受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优惠,按“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
1. 个体工商户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 个体工商户进行附加税申报时,填写《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3. 个体户进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月(季)预缴申报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就业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
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企业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首次享受招录自主创业退役士兵优惠,需通过电子税务局采集退役士兵信息。采集后按“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
1. 企业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 企业进行附加税申报时,填写《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3. 如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可减免的总税额时,未扣减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扣减,但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
1. 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 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