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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源旭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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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审批事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
主办机构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法律法规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工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43号)
审批范围
和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事流程
1、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当地(县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2、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领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同意的,为申请机构核发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股权构成证明(经工商部门盖章的股东名单、持股比例材料。各股东中有企业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注明国籍,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
(注:以上资料1式2份,统一使用A4纸,并加盖公司印章)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来源:      时间:2015/7/6 11: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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