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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申请的条件 |
| 1、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当省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5、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6、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或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应向省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该局商标管理处具体负责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填写《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并提供近三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推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通知申请人。 3、认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局颁发《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认定的,由省工商局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延续: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保留“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该著名商标的初次认定程序。 | | 来源: 时间:2011/12/28 10:19: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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