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 目 |
设 定
依 据 |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
备 注 |
农林牧渔 |
1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设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由市农委审批 |
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
2 |
采伐林木 |
《森林法》 |
市或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
3 |
木材经营(加工) |
《森林法实施条例》 |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①木材包括原木、锯木、竹木、木片等;②加工木材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
4 |
水产养殖、捕捞 |
《渔业法》 |
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②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共管渔区或出海从事捕捞业,由农业部发放捕捞许可证;③其他捕捞业由区县农业局发放捕捞许可证 |
|
5 |
种子生产 |
《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①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由市农业局、市林业局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②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区县农业、区县林业局核发;③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农业部核发生产许可证;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由市农业局批准;⑤外国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由农业部批准 |
①种子、农业转基因生物包括的内容,参见本目录前置许可项目第13项“种子经营”的备注;②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参照执行。 |
6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营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经市林业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
7 |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市林业局审批 |
|
矿产资源 |
8 |
矿产资源勘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勘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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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取水 |
《水法》 |
市或区县水务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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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及建设 |
10 |
设立燃气供应企业 |
国务院决定 |
设立燃气供应企业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 |
燃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者还应在设立前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前置许可项目第24项) |
11 |
设立供水单位 |
国务院决定 |
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取得区县卫生局的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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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装(修)电力设施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市发改委核发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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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房地产开发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由市建委审批 |
具体承办审批的部门为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
14 |
建筑施工 |
《建筑法》 |
由市或区县建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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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筑中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由市建委审批 |
建筑中介包括招标代理、质量监督(监理)、造价咨询。 |
16 |
房屋拆迁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由市建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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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条例》 |
由市建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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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工程勘察、设计 |
《建筑法》 |
由市规划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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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测绘 |
《测绘法》 |
由市规划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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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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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城市园林绿化 |
《城市绿化条例》 |
由市园林局审批 |
涉及建筑工程施工的,还应取得建设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14项) |
交通、运输 |
22 |
铁路运输 |
国务院决定 |
铁道部批准 |
|
23 |
道路运输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决定 |
①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由市或区县交通委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由区县交通委核发许可证;③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④经营出租汽车由市交通委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 |
设立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由市农业局核发许可证。 |
24 |
水路运输及服务 |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①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交通委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由市或区县交通委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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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港口经营、港口理货 |
《港口法》 |
港口经营业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文件,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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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机动车维修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决定 |
①机动车维修由所在地市或区县交通委批准;②农机维修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确定机械维修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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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设计、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 |
《民用航空法》 |
民航总局审批 |
①民用航空器包括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②销售民用航空器不需要审批;③生产民用航空器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
公共安全 |
28 |
设立民用射击场 |
《枪支管理法》 |
由市公安局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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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制造、销售弩 |
国务院决定 |
市公安局 |
制造弩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
30 |
生产销售
安全技术
防范产品 |
国务院决定 |
市公安局 |
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例如楼宇对讲可视系统、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等);②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③生产防盗安全门和防盗保险柜箱不需要公安部门的许可 |
31 |
公章刻字业 |
国务院决定 |
市公安局或其分县局核发特行许可证 |
设立非机构公章(例如人名章)刻制单位不需要审批 |
32 |
生产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
①生产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②销售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 |
商用密码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 |
33 |
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公安部核发许可证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
卫生 |
34 |
化妆品生产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市卫生局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
35 |
消毒产品生产 |
国务院
决 定 |
市卫生局发放卫生许可证 |
①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不需要许可;②生产消毒产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
36 |
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
①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由市卫生局许可;②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由市卫生局、市公安部门审批。 |
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②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③生产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
37 |
食品经营
|
《食品卫生法》 |
①食品经营由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②保健食品经营由市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
食品范围参见本目录前置许可项目第33项备注 |
38 |
公共场所经营(其中的餐饮、美容美发、洗浴经营应办理前置许可手续)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①公共场所包括旅馆类场所(如宾馆、旅店、招待所等)、餐饮类场所(如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娱乐场所(如歌舞厅、台球厅、电子游艺厅)、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游泳馆等;②经营娱乐场所还应取得文化机关的批准文件(参见本目录前置许可项目第47项);③旅馆类场所还应取得公安部门的特行许可证(参见本目录前置许可项目第58项) |
劳动 |
39 |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劳动法》 |
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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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
40 |
进出口黄金及铸造、发行金银质地纪念币 |
《金银管理条例》 |
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
|
41 |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
《证券法》 |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由证监会审批 |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
42 |
保险经纪、代理、公估 |
《保险法》、国务院决定 |
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机构由保监会核发许可证 |
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由北京保监局审批 |
43 |
发行企业债券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北京市企业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会同市发改委审批 |
|
邮政、电信 |
44 |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 |
《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决定 |
①邮政企业设置由国家邮政局批准;②分支机构由市邮政局批准;③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①邮政通信业务包括寄递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②邮政企业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业务,应在设立前取得银监会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前置许可项目第35项) |
45 |
无线电台(站)设置及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
《无线电管理条例》 |
市信息办审批 |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
环境保护 |
46 |
生产、加工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
市或区县环保局审批 |
生产、加工计算机软硬件,加工、裁剪服装不需要审批 |
47 |
危险废物经营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①市环保局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②区县环保局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③从事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进口、经营以及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的生产企业,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
①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从事各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②取得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非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 |
48 |
拆船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设置拆船厂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49 |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建筑垃圾处置 |
国务院决定 |
市市政管委审批 |
①城市生活垃圾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②处理、处置生活、建筑垃圾的,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
50 |
公共场所中的餐饮、洗浴经营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
市或区县环保局审批 |
还应取得前置卫生许可(参见本目录前置许可项目第34项) |
广播电影电视 |
51 |
生产安装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①生产由市工业促进局指定;②安装由市广电局批准;③销售实行定向销售(生产企业定向销售给安装企业) |
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②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
52 |
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①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由市广电局批准;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由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核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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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
区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
文化、文物 |
54 |
设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①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由区县文委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由市文化局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①营业性演出单位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②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不需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③营业性演出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其设立还应取得卫生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38项);④设立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到区县文委备案。 |
55 |
文物经营 |
《文物保护法》 |
①设立文物商店、文物销售由市文物局批准;②从事文物拍卖由国家文物局核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
从事文物拍卖应取得国家文物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本目录前置许可项目第57项) |
56 |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市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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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
57 |
殡葬业 |
《殡葬管理条例》 |
①设立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区县民政局审批;②设立公墓由市政府批准 |
①生产、经营殡葬用品不需要民政部门的审批;②开展殡仪服务应由市民政局批准,但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或后置许可。 |
58 |
生产装配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 |
国务院决定 |
市民政局批准 |
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
中介服务 |
59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
国务院决定 |
由财政部、证监会核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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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会计代理记帐 |
《会计法》 |
区县财政局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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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 |
国务院决定 |
由教育部核发资格认定书 |
|
62 |
质量检验 |
《计量法》 |
由市质监局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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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计量器具检定 |
《计量法》 |
由市质监局批准 |
|
64 |
报关 |
《海关法》 |
海关总署审批 |
|
65 |
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条例》 |
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
|
66 |
认证业务 |
①《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决定;②《电子签名法》 |
①设立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批准;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 |
|
贸易 |
67 |
进出口国
营贸易管
理货物 |
《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经营资格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①实行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②目前实行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包括钨、锑、白银、原油、成品油、蚕丝、大米、玉米、棉花等 |
68 |
小轿车经营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审批 |
轿车生产企业设立销售网点,不再需要审批。 |
69 |
批发食盐 |
《食盐专营办法》 |
由市商务局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
|
70 |
成品油经营 |
国务院决定 |
①批发由商务部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②零售由市商务局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③储存由市商务局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
①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和燃料油;②成品油属危险化学品,经营者还应在设立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前置许可项目第24项) |
71 |
军品出口 |
《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
由国防科工委批准 |
|
制造、加工 |
72 |
设计、制造、安装民用核承压设备 |
国务院决定 |
由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
制造民用核承压设备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
73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 |
《计量法》 |
区县质监局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制造计量器具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
74 |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由市质监局批准 |
①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②制造特种设备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
75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 |
国务院决定 |
由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批准 |
①道路机动车辆包含各类轿车(含吉普车、微型车、超微型车)、汽车(含客车和各类改装车)、摩托车;②批准文件以产品公告形式发布;③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
其他 |
76 |
设立免税店 |
《海关法》 |
由海关总署审批 |
|
77 |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市人口计生委批准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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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制作国徽、国旗 |
《国徽法》、《国旗法》 |
①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②国旗由市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
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
79 |
生产、销售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
《警察法》 |
公安部监制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 |
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后置许可项目第46项) |
80 |
设立市场专营企业 |
《消防法》 |
市公安局或其分县局消防部门审批 |